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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财政、市教委、市残联的文件要求,我校对在校学生 实施免费教育

来源: 俞臻 发布者: yuzhen 作者: yuzhen  日期: 2018-01-09  总浏览量: 94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沪财教〔201261

 

 

关于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残联,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八部门制定的〈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32号)精神,逐步完善残疾学生免费教育政策,加大对残疾儿童与学生接受特殊教育的支持力度,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范围和对象

1在本市各类公办、民办特教幼儿园、特教学校学前班、普通幼儿园特教班、随班就读,并持有上海市残联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阳光宝宝卡》适龄残疾儿童

2在本市各类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高中阶段特教学校,各类普通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综合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并持《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二、免费内容和标准

(一)学前教育阶段

免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免费标准参照市财政局、市教、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对本市经济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实施学前教育资助的通知》(沪财教〔201158号)执行。

(二)义务教育阶段

1免学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以及课外教育活动费。免费标准市教委印发的《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学杂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96〕第1号),以及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950号)执行。  

2免伙食费。免费标准学生所在学校实际伙食费为准(含寄宿生早餐及晚餐)。

3免住宿费。免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

(三)高中阶段

1普通高中残疾学生

免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同时发放生活补贴免费标准照市财政局、市教委印发的《关于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沪财教〔201180号)执行。

2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公办民办特殊普通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综合高中)残疾学生

免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同时发放国家助学金免费标准照市教、市财政局印发的《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对农村、海岛家庭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实施细则》(沪教委职〔200938号)执行

同时,对上述普通高中和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的寄宿制特教学生免住宿费,其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学校收费低于物价部门标准的,按所在学校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申请和审核

(一)在普通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各类残疾学生申请免费教育,纳入普通学校帮困助学管理工作之中。申请免费教育的残疾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残疾学生免费教育申请表》(以下简称《免费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免费教育的学生应如实填报《免费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到本人户籍的区县残联盖章,提供《残疾人证》或《阳光宝宝卡》复印件(一式两份)。

学校应对《免费申请表》进行审核汇总,并填报《上海市残疾学生免费教育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免费申请表》、《汇总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需一式两份,上报教育行政部门一份。

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校上报的《免费申请表》和《汇总表》进行复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实施免费教育。

(二)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各类残疾学生由学校统一填写《汇总表》(一式两份),根据行政隶属关系报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此表每年3月份、9月份各填写一次。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审核批准后的《汇总表》退回一份交学校留存。

四、资金来源

按照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免费教育所需资金,根据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对于财力困难区县,可在市级财政下达的教育转移支付中统筹安排。

五、组织领导

各区县可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已经实行减免政策且优于现定政策的,原有政策不变。

各区县教育、财政部门要做好免费教育经费的预算编审和资金拨付工作。各相关学校要把对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免费教育经费管理,确保资金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学生信息真实、可靠。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加强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其他

政策实施后,上述学生不得重复享受各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本通知自201291日起执行。

附件:1.上海市残疾学生免费教育申请表;

2.上海市残疾学生免费教育申请汇总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O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免费  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294日印发